一、申请
澳国内生产商可以向澳海关署书面申请开展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应证明自己具有申请人资格,申请得到了一定数量的国内产业的支持,即申请人产量占所有对申请表态支持或不支持的生产商的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且其产量不低于澳大利亚全部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在收到申请并做出受理申请决定前的期间内,澳海关署应通知涉案出口国政府。申请人可在部长作出终裁前任何时间书面撤回申请。
二、立案
澳海关署在接到申请书之后20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决定立案,则澳海关署应发布立案公告。如果澳海关署驳回申请,应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其收到驳回通知后30天内有权请求澳贸易措施审议官对驳回决定予以审查。澳贸易措施审议官做出维持决定或发起调查决定的期限是60天,如决定发起调查,则案件发回澳海关署。部长可以不经申请主动决定开展调查并采取反倾销措施。澳海关署立案后将发布立案公告,包含下列事项:(一)申请书描述的被调查产品的特性;(二)申请人身份;(三)已知涉案出口国;(四)开始调查日期;(五)产品被指控倾销的基本事实;(六)被控产品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主要因素;(七)各利害关系方参与的权利;(八)各调查阶段及期限;(九)调查结束后可采取的行政及司法救济途径。
三、问卷调查
澳海关署将向所有已知出口商或生产商发放调查问卷。调查问卷的提交时限为40天,自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特殊情况下此时限可适当延长。
四、实地复核
澳海关署有可能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地复核,以确认其真实性。
五、调查时限
澳海关署对申请的审查时间最长为20天,立案到初裁的最短时间为60天,初裁到澳海关署向澳司法和海关部长提交终裁建议的时限为95天,即从申请到澳海关署提交终裁建议的时限为175天。
六、调查的终止
如澳海关署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在以下情况下,出口国或出口商的出口对澳大利亚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微小,则会终止相应的反倾销调查:(一)出口商没有进行倾销;(二)虽然有倾销,但是倾销幅度低于2%;(三)倾销数量可忽略不计,即在某一合理的调查期内,某国对澳大利亚的倾销产品总量相对于澳大利亚同类产品进口总量低于3%。如果澳海关署决定终止调查,则应公告并送达各利害关系方,申请人有权在公告发布后30日内要求复审官员对澳海关署的决定进行复审。
七、反倾销措施
(一)价格承诺。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商可在肯定性初裁作出后,向澳海关署书面申请其愿意向部长作出承诺。澳海关署会审查有关出口商提出的承诺建议是否足以消除损害或损害威胁,若决定接受价格承诺,则澳海关署会向部长作出建议;若决定不接受承诺,则应向有关出口商说明不予接受承诺的原因。如果部长接受出口商的承诺,即应中止对该出口商有关出口产品的调查。价格承诺协议于该协议达成之日起5年届满,除非对其提前届满有特殊规定。(二)初裁。初裁调查开始之日起60天后,澳海关署有充分理由表明应公告征收反倾销税,可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定并公告。澳海关署可在初裁时或以后的调查期内要求并收取保证金,以支付将来澳海关署为防止对澳大利亚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所应征收的临时关税。(三)终裁。一旦澳海关署将建议提交部长,部长应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作出决定。一般来讲,部长对于澳海关署的建议都会通过。部长的决定包括:1、不征收反倾销税;2、对所有或部分外国出口商征税;3、如果外国出口商提出要求,则可接受同所有或部分外国出口商的价格承诺。终裁有效期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年届满,但期限届满前被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