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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法规和主管机构是怎样的?

来源:动漫       发布时间:2026-01-08 15:22:55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较早在法律中对反倾销作出规定的国家之一。早在1901年,澳《产业保护法》首次对反倾销调查的普通程序作了规定。同时,澳《海关法》也规定了海关在反倾销调查和执行程序中的权力和职责。目前,澳反倾销调查主要适用《海关法》及其实施条例,即澳《海关条例》。

  澳大利亚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构主要有:澳大利亚海关署、澳大利亚司法和海关部长、澳贸易措施审议官和澳联邦法院。

  一、海关署。与其他各国相比,澳海关署在反倾销事务中享有很大的权力,由其下属的贸易措施司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事务,包括:(一)反倾销申请的受理和初裁、负责倾销和损害调查、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等。澳海关署须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调查,从立案到澳海关署将最终决定提交主管部长的时限为155天。(二)澳海关署有权要求进口商交纳临时反倾销保证金。如果涉案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违反价格承诺,澳海关署可要求进口商交纳临时反倾销税保证金。这些保证金也由澳海关署收取。

  二、司法和海关部长。澳司法和海关部长可以主动发起反倾销调查,可以对澳海关署发布一般性、原则性的命令。部长有权接受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并作出最后决定。实践中,部长在作出征收最终反倾销税或接受价格承诺等决定时,往往受澳海关署决定的影响,一般是认可、批准澳海关署的各种建议或将澳海关署的建议以部长名义发布。

  三、贸易措施审议官。澳贸易措施审议官是专门性的独立审查机构。该机构是由澳司法和海关部长任命的法定职位,其职责是应申请对部长或海关署长作出的一些可提交审议的决定进行审议。但是澳贸易措施审议官没有调查职能,也不负责收集新的信息。

  四、联邦法院。澳联邦法院受理针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调查机构作出的接受申请并发起调查的决定;(二)反倾销终裁;(三)终止反倾销调查;(四)澳贸易措施审议官关于反倾销税的审议结果。